作为全球生物法长链二元酸领域的龙头企业,据公开信息统计,凯赛生物近年通过专利侵权诉讼、技术秘密维权等方式,累计获赔金额已超 6000 万元,其核心专利多次经受无效宣告挑战仍屹立不倒,相关案件更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成为司法机关惩戒恶意侵权、保护创新的标杆。
今年 2 月,凯赛生物再次启动维权,将 ST 宁科及其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产品销售方江苏中正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索赔520 万元。
本文结合公开信息,对本案事实、争议焦点、行业背景及影响进行专业梳理与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凯赛生物再启专利维权,索赔 520 万元
(一)案件当事人
本次诉讼的原告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球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的绝对主导者,凯赛生物深耕合成生物学领域 20 余年,构建了 “菌种设计 - 代谢调控 - 发酵纯化 - 聚合应用” 的全链条技术体系,累计申请专利 500 余项,其中授权专利超百项,定义了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的行业标准。其核心产品长链二元酸(DC10-DC18)年产能达 11.5 万吨,全球市占率超 80%,国内市占率达 95%,彻底逼退英威达化学法产能,成为中国生物制造领域的标杆企业。
被告方包括三类主体:
一是 ST 宁科及其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新材”),二者为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
二是江苏中正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ST 宁科的核心客户,持续购销其长链二元酸产品,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方。
(二)涉案专利与核心争议焦点
本次诉讼的核心涉案专利为ZL201910378102.X,名称为 “低含量低碳链长链二元酸杂酸的长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于 2019 年 5 月申请,2023 年 8 月获得授权。
该专利的技术核心在于通过基因定向进化(pox 基因)+ 同源重组改造发酵菌株,实现低杂质、高品质长链二元酸(以月桂二酸为主)的生物发酵生产,精准解决了传统生物法生产中杂质含量高、产品纯度不达聚合级的行业痛点,是凯赛生物构建技术壁垒的关键成果之一。
凯赛生物的诉讼主张清晰明确
其一,中科新材采用生物发酵法生产月桂二酸的菌株、菌株改造方法及发酵工艺,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其二,ST 宁科作为生产主体、江苏中正生化作为持续购销侵权产品的销售方,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针对凯赛的指控,ST 宁科明确否认侵权
ST 宁科的核心抗辩理由为 “技术来源合法”—— 称其月桂二酸生产技术购自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涵盖原始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并提供了 2017 年 4 月的公开公告作为佐证,主张不存在侵犯凯赛生物专利权的行为。
这一抗辩也成为本次诉讼的核心争议点:
中科院微生物所的授权技术与凯赛生物的涉案专利是否存在权利重叠?
ST 宁科的技术路径是否真正实现了自主创新,而非变相使用专利方法?
二、诉讼进展
截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 ST 宁科公告披露,本案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从法律适用层面看,本案将重点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展开:
一是涉案专利 ZL201910378102.X 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明确、稳定;
二是 ST 宁科的生产技术是否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
三是江苏中正生化的购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赔偿金额的认定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凯赛生物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拥有丰富的胜诉经验,其核心专利曾多次经受住无效宣告挑战。例如,其核心专利 ZL201010160266.4 历经五次无效宣告请求,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机关维持有效,相关案件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 100 件典型案例。2023 年,凯赛生物诉山东归源生物、山东瀚霖专利侵权案中,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侵权方赔偿 3000 万元,进一步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这些过往战绩,为凯赛生物本次诉讼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案情深度分析
凯赛生物与 ST 宁科的专利战,是长链二元酸行业产能井喷、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受生物基尼龙、高端润滑剂、香料等下游需求爆发驱动,长链二元酸成为生物制造领域的热门赛道,国内总布局产能已超 31.5 万吨,ST 宁科、宁波长鸿、联邦制药等企业密集入局,宁夏、山东、甘肃等地新扩建项目不断落地。
行业从龙头独大” 快速转向 “多主体竞争,但部分新进入者为抢占市场,试图绕开自主研发,通过仿制等方式进入赛道,导致专利侵权纠纷频发。ST 宁科 2017 年从中科院微生物所引进月桂二酸技术,建设 5 万吨产能,成为凯赛生物在西北市场的重要竞争对手,双方的技术碰撞与市场争夺,最终以专利诉讼的形式爆发。
(一)核心争议一:技术授权与专利侵权的边界界定
ST 宁科以 “中科院微生物所技术授权” 作为抗辩理由,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从法律层面看,技术授权并不等同于专利侵权豁免。即便 ST 宁科的技术来源于中科院微生物所,若该技术落入凯赛生物已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仍构成专利侵权。
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中科院微生物所的技术授权是否涵盖凯赛生物的专利技术,即授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是否存在实质性重叠;二是中科院微生物所是否有权授权该技术,是否存在侵犯凯赛生物专利权的情形。若授权技术本身就是凯赛生物的专利技术,或中科院微生物所未获得凯赛生物的专利许可,则 ST 宁科的抗辩难以成立。
(二)核心争议二:专利保护范围与技术方案的比对
专利侵权认定的核心是技术方案比对,即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凯赛生物的涉案专利覆盖菌株改造、发酵工艺、产品提纯等多个技术环节,ST 宁科需要证明其生产工艺在上述环节均与专利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才能不构成侵权。
从技术层面看,长链二元酸生物发酵法的核心技术壁垒集中在菌株性能与工艺控制,凯赛生物的专利通过精准的权利要求布局,对关键技术参数、工艺步骤进行了明确保护。ST 宁科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技术方案的独创性,仅以 “技术来源合法” 抗辩,难以突破凯赛生物的专利保护壁垒。
(三)核心争议三: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
江苏中正生化作为 ST 宁科的客户,被列为共同被告,涉及帮助侵权与共同侵权的认定。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销售渠道、仓储、运输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若法院认定 ST 宁科构成侵权,且江苏中正生化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仍持续采购销售,则需与 ST 宁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认定不仅影响赔偿责任的分担,更将对长链二元酸的下游销售渠道产生重要影响,倒逼行业企业重视产品来源的知识产权合规性。
综合现有信息与司法实践,小编认为,
凯赛生物在本次诉讼中胜诉概率较高。
一是其涉案专利均为合法授权的核心专利,历经实质审查与无效挑战,稳定性极强;二是凯赛生物拥有丰富的维权胜诉经验,且最高法已有惩罚性赔偿的判例支持;三是 ST 宁科的 “技术授权抗辩” 存在明显法律漏洞,技术来源合法并不足以豁免专利侵权责任。
若凯赛生物胜诉,法院大概率会判令 ST 宁科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考虑到凯赛生物此前的维权判例,不排除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赔偿金额或高于 520 万元的诉求。若 ST 宁科败诉,其 5 万吨月桂二酸产能将面临停摆风险,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冲击。
本次诉讼无论结果如何,都将对长链二元酸乃至整个生物制造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一是明确法律红线,该案将成为生物制造领域专利保护范围界定、技术来源合法性认定的标志性判例,为后续同类纠纷审理提供重要参考,倒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合规。
对于行业企业而言,此次诉讼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技术引进需严守知识产权边界,自主研发才是构筑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未来,随着生物制造行业的持续发展,专利战或将成为常态,唯有尊重知识产权、坚持创新驱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而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也将为生物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推动中国从生物制造大国向生物制造强国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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